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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拟规定行人闯红灯罚20元 机动车在居民区不避行人罚150元 你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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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开心青年
时间:
2013-10-23 13:59
标题:
江西拟规定行人闯红灯罚20元 机动车在居民区不避行人罚150元 你怎么看?
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修正案(草案)》进行了初次审议,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“修正案草案”拟规定,行人或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信号指示通行的拟罚20元、机动车在居民区不避让行人拟罚150元等。
行人不按规定信号指示通行拟罚20元
“修正案草案”对行人“不按规定信号指示通行的”行为,由原来处罚10元升至20元。增加了“行人不在人行道行走”、“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”两种情况,处罚10元。此外,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,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两种行为的处罚金额由原来的20元增至50元。
机动车在居民区不避让行人拟罚150元
修正案草案还对机动车、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及其标准作了相应调整。其中,新增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单位院内、居民区内不低速行驶的;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,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;通过路口,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;通过路口,向左转弯时,不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五类行为的处罚;处罚金额为100元。新增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单位院内、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,拟对其罚款150元。
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
“修正案草案”对“酒驾”行为的处罚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,修改为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1500元罚款;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2000元罚款;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5000元罚款。
“修正案草案”还对机动车号牌、外型违法变更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修改。其中,增加一条规定: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、外廓尺寸、座椅等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,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本主题由 和煦 于 2013-8-8 09:13 解除置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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